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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省级专利资助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者: admin 发布时间:
2013-09-11
点击率: 2519
省级专利资助资金按以下标准给予资助:
(1)国内发明专利的申请费、实审费,由省级专利资助资金资助50%,其余由申请人所在地市、县财政承担;
(2)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苏北振兴的意见》(苏发[2005]10号)文件精神,省级专利资助资金对苏北地区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给予50%的补贴;
(3)申请国外专利的,每件专利申请按其实际费用发生额,由省级专利资助资金资助50%,其余由市、县财政承担;每件国外专利申请除特别重大的发明专利外,省级专利资助资金资助的最高额不超过15万,其余由市、县财政承担。
——2006年《江苏省省级专利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苏财教[2006]195号)第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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