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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市政府关于印发靖江市科技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者: admin   发布时间:2013-09-11   点击率: 2484

各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

    现将《靖江市科技经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希认真执行、抓好落实。

 

靖江市人民政府

  2013116

 

靖江市科技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科技创新,促进转型升级,加快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加强科技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创新驱动战略的全面实施,根据国家、省有关文件,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财政安排的科技经费。市政府每年从财政支出预算中安排经费,用于支持本市工业、农业、社会科技事业发展。主要用于支持市重点科技计划、 科技基础设施建设、产学研合作、知识产权、农业和社会事业科技计划以及与国家、省重点科技项目相配套的资金。

    第三条 科技经费由市财政设立并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由市

财政局、科技局共同管理。

第二章科技经费的分配和使用

  第四条 科技经费由市财政按不低于当年市本级财政决算支出2.5%的比例在预算内进行安排,并保证每年按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幅度,逐步提高财政性科技投入占我市财政支出的比例。各镇(街道)、开发区要与市财政同比例安排科技经费。

  第五条 科技经费的使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遵循“集中财力、突出重点、分类支持、多元投入、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科学安排、注重绩效”的原则。

  (一)鼓励和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力度,形成以政府为引导、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科技创新体系。

  (二)培育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市场前景广阔的重大科技项目,加快我市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

  (三)引导和推进我市企业积极建设研发创新平台,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

  (四)积极推进产学研合作,加快各类科技成果的产业化进程。

  (五)支持高效农业规模化建设的各类科研项目。

  (六)积极推进科技创业园、特色产业基地、科技产业园、高新技术产业园的建设和科技研发示范项目。

  第六条 科技经费适用于各种经济所有制形式,其扶持的主要对象包括:

  (一)列入国家级、省级各类科技计划的项目;

  (二)创建产学研联合体、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

  (三)重点产业的关键技术,特色产业基地、科技创业园等申报的高新技术项目;

  (四)符合国家、省及我市产业、技术政策,有望形成新增长点的项目、运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项目,以及对我市产业结构优化产生积极影响的项目;

  (五)专利专项补助;

  (六)农业高效优质品种项目以及能够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科技项目;

  (七)有利于提升城市品位、繁荣社会科学事业的各类社会科研项目,能够改善居民生活条件、提高人民生活质量的公益性社会事业项目。

  市科技经费原则上对同一类项目只支持一次。被支持项目应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并无知识产权纠纷。

  第七条 科技经费的分配按照确保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主要为:

  (一)科技进步奖励、专利补助及奖励由市财政专项支出;

  (二)科技创业园基本建设经费占科技经费总额的50%;

  (三)科技项目经费占科技经费总额的30%,其中:

   1.工业项目经费占50%,主要扶持重点科技计划(市重点工业项目、科技创业园项目等)、各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匹配等。

  2.农业项目经费30%,主要扶持重点农业项目、高效农业产业技术研发、新技术(新品种)示范推广、各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匹配等。

  3.社会事业项目经费占20%,主要扶持重大科技活动、社会发展科技项目等。

  (四)产学研合作专项经费占科技经费总额的10%,主要扶持产学研活动、国际科技合作、产学研科技平台运行绩效补贴等。

  (五)科技基础设施建设专项经费占10%,主要扶持产学研联合体、院士工作站、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农村科技服务体系建设等。

  上述分配比例根据实际情况,经市政府同意后,可作适当调整。

第三章 科技经费开支范围

  第八条 根据国家、省科技专项资金管理的相关要求,项目经费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科技基础设施建设与社会事业科技专项资金可增列平台运行绩效补贴。

  (一)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发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房屋维修改造费和其他支出等。

  设备费:指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材料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大型仪器设备等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测试化验加工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燃料动力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差旅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会议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国外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

  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劳务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没有财政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和项目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专家咨询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

  其他支出: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其他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共享、租赁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确有必要购买的,应对拟购置设备的必要性、现 有设备的利用情况及新购设备今后的开放共享方案等,在项目申报和经费预算中进行单独说明。重大科学仪器设备应经联合评议后方可购置。

  (二)间接费用是指承担项目任务的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承担项目任务的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 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绩效支出等。其中绩效支出是指承担项目任务的单位为提高科研工作绩效安排的相关 支出。

  间接费用使用实行总额控制,一般按照不超过项目经费中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20%核定,间接费用中绩效支出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5%

  项目承担单位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项目经费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

第四章 科技经费的管理

  第九条 市科技局按照市委、市政府的总体决策,围绕我市重点发展的产业,认真编制年度科技项目指南,并向全市发布。

  第十条 市科技局根据年度科技经费总额,确定合理的支出比例,提出具体切块计划经费指标,各类计划要严格围绕切块指标具体安排资金使用。

  第十一条 科技经费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申请,项目承担单位主管部门进行推荐,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根据评审意见并经市科技局办公会讨论,提出项目经费安排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下达项目及经费指标。

  第十二条 科技进步奖励和专利补助资金由市科技局根据项目立项情况和专利申报受理及授权情况提出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由财政安排专项奖励补助资金。

  第十三条 市政府确定的科技专项扶持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申请,经项目承担单位主管部门和科技部门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下达。

  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实行法人负责制。项目承担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具体负责项目管理和经费使用。

  第十五条 科技经费严格实行项目合同制度,由项目承担单位与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签订项目合同书,合同书一经签订不得擅自变更。项目实施中如遇目标调整、内容更改、项目负责人与关键技术方案变更等,项目承担单位须提出书面申请,报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批准。

  第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按照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加强对科技经费的使用管理,承担单位收到的工业项目补助或匹配经费作“资本公积”入帐处理,其他项目经费作“财政补助 收入”入帐处理;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做好清算工作,并将项目经费决算分别报送市财政局和市科技局。

  第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规定执行期按照合同要求完成项目目标和任务,并对项目经费进行决算后,由承担单位向市科技局提出验收申请,报送验收材料;市科技局会同财政局依据项目合同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审核,主要目标和任务完成合同要求的通过验收结题。

  第十八条 科技项目经费管理中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得通过验收,由财政局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处罚。

    (一)编报虚假预算,套取财政资金的;

    (二)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

    (三)提供虚假会计资料的;

    (四)未按规定执行和调整预算的;

    (五)虚假承诺匹配资金、自筹资金不到位骗取专项资金的。

  第十九条 建立信用评价和绩效考评机制。对项目的实施和资金的管理实行绩效考评,对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在项目实施管理中的信用情况进行评价和记录,考评的结果作为以后年度申报项目的依据。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靖江市科技项目经费管理办法》(靖政规〔2011〕1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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