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江市科技创新券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有效激发企业创新活力,有力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引导鼓励企业加大科技投入,使企业成为科技创新的主体,市政府决定实施科技创新券(以下简称“创新券”)制度。为切实加强创新券管理,充分发挥创新券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新券是针对本市创新资源缺乏、创新能力不足而设计发行的一种“有价证券”,是事前发放、事后兑现,旨在提升企业科技创新能力的一项激励制度。
第三条创新券的使用和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广泛引导、择优支持、科学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市科技知识产权局、财政局为全市创新券的管理部门,共同负责创新券的政策制定、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研究确定创新券实施过程中的有关事项。
创新券管理办公室设在市科技知识产权局,负责创新券的日常管理、运行监管和兑现,对创新券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市财政局负责年度市创新券资金经费预算编制和资金拨付。
第三章 创新券分类、使用及资金来源
第五条创新券分为企业类、平台类、奖补类。其中企业类细分为A券、B券。
第六条企业类创新券支持在我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健全的财务机构,财务管理规范、无不良诚信记录的企业。限用于企业向高校、科研院所、省级以上科技服务机构购买技术成果和服务等科技创新投入;企业建设泰州市级以上研发机构添置研发设备投入。其中,企业类A券支持对象为广大中小企业,体现低门槛、普惠性;企业类B券支持对象为已具备一定创新能力的科技型企业。
平台类创新券支持对象为泰州市级以上各类科技公共服务平台、创新载体,用于开展非财政资金支持的产学研对接、智力资源集聚、研发机构引进和建设、科技咨询论证等科技创新投入。
奖补类创新券支持对象为符合相关科技创新政策奖补的企业。
第七条市财政设立科技创新券专用账户,每年安排专项经费2000万元,可结转下一年度,滚动发展,并根据经济发展和创新券使用绩效评价情况,适时增加专项经费总额度。
第八条创新券实行实名制及登记备案制,不得转让、买卖,不重复使用,有效期不超过2年。创新券面额为5万元、10万元两种。企业类和平台类的有效期自发放之日起开始计算,奖补类创新券的有效期自奖补年度开始计算。
第四章 创新券的发放
第九条市科技知识产权局会同市财政局研究确定年度创新券发放额度。各镇、开发区及街道办组织企业自主申报,市创新券管理办公室进行审核发放。
第十条企业类A券在一个年度内,单个企业发放5-10万元;企业类B券根据企业上年度税务部门确认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25%确定发放额度。单个企业最高额度为150万元。对持有有效期内未兑现企业类创新券的企业,不再重新发放。
为积极扶持和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初创型科技中小企业和农业科技企业的健康快速发展,有效期内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在企业原核发额度的基础上,增发企业类创新券10万元;省级以上科技孵化器入驻企业(注册地址在省级以上科技孵化器内、注册时间为三年内的企业)发放企业类创新券10万元;经认定的省农业科技型企业、省科技型农业专业合作社、省级以上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省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等发放企业类创新券10万元。
第十一条 为充分发挥泰科易—泰州网上技术交易平台的作用,促进我市技术市场快速发展,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根据《关于印发泰科易—泰州网上技术交易平台专项奖励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泰政办发〔2015〕68号)精神,我市企业通过平台引进高校、科研院所和省级以上科技服务机构的技术成果实现技术交易,增发A券类企业创新券5万元。
第十二条 平台类创新券对与高校院所共建的平台或载体,按国家、省、泰州市级分别发放50、40、30万元,企业化运行的单个平台或载体发放20万元。重大科技公共服务平台、创新载体的平台类创新券由市创新券管理办公室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研究提出支持的名单和金额,报市政府批准后发放。
第十三条 奖补类创新券重点围绕加快推进高新技术和新兴产业发展、完善提升科技创新体系、加强高效农业产业化工作等方面,由市科技知识产权局与市财政局共同出台相关奖补政策,明确相关科技创新政策奖补要求,对符合条件的研究确定创新券支持和发放的名单和金额。
第五章 兑现程序与要求
第十四条企业类创新券申请兑现时,企业科技创新实际支出用于购买技术成果和服务的,农业企业和省级以上科技孵化器入驻企业的配套资金不得低于创新券使用金额的1倍,其他企业的配套资金不得低于创新券使用金额的2倍;用于添置研发设备的,企业的配套资金不得低于创新券使用金额的6倍。企业建设国家、省、泰州市级研发机构和科技服务平台添置研发设备兑现的最高额度分别为100万元、50万元、10万元。
平台类创新券申请兑现时,企业科技创新实际支出不得低于创新券使用金额的2倍。
奖补类创新券支持对象和额度按照相关奖补实施方案执行。
第十五条 企业类和平台类创新券兑现所需材料主要包括:
(一)项目基本信息表;
(二)技术服务合同、技术交易合同或研发机构建设方案、平台建设方案、项目方案(总结);
(三)项目支出决算表及证明材料(包括相关支付凭证及其他必要的附件材料);
(四)创新成果证明(如专利、著作权、新产品、新工艺、样机等证明材料);
(五)申请使用金额超过50万元的项目,需提供项目专项审计报告。
第十六条奖补类创新券兑现采取简化流程、免予申报的方式,即由市各相关部门提供认定批文或证明,市创新券管理办公室汇总、审核后,经公示,报市政府批准后出具科技创新确认书。
第十七条 市创新券管理办公室,对受理兑现的项目(除免于申报的项目外),引入第三方进行评审。
第三方评审组由相关专业领域的技术专家、管理专家和财务专家等组成,重点核查项目真实性和同一企业不同项目的雷同性。
第十八条 市创新券管理办公室根据第三方评审组的评审意见,确定兑现名单和金额。经公示,报市政府批准后出具科技创新确认书,市财政局按确认书拨付兑现资金。
申请兑现单位凭科技创新确认书和创新券到市创新券管理办公室兑现。
第六章监督与绩效评价
第十九条 对骗取创新券的企业,注销其创新券,追回骗取资金,三年内不再给予各级科技项目资金支持。
第二十条 市创新券管理办公室对创新券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根据评价结果,对创新券实施管理适时提出调整意见。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市创新券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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