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江市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鼓励发明创造,提升科技创新能力,促进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提升专利申请质量的若干意见》、《江苏省专利促进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发明专利攻坚行动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专利专项资金主要来源于市财政预算安排的专利专项资金以及上级专利资助资金。
第三条 市专利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为:
专利申请资助、专利授权奖励、专利项目奖以及知识产权贯标企业奖励等。
第四条 凡本市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个人进入实审的发明专利,授权的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以及国际专利申请等均可依照本办法申请资助。
凡本市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个人授权的发明专利、国际专利,以及专利授权大户等均可依照本办法申请奖励。
第五条 资助奖励重点:
(一)为有效促进发明创造,提升专利申请质量,专利专项资金重点资助奖励发明专利授权以及国际专利;
(二)为有效保证专利申请质量,提高专利授权率,专利专项资金重点资助奖励专利代理机构代理的专利。
第六条 申请资助奖励的专利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资助的发明专利应当进入实质审查阶段;
(二)申请资助奖励的专利授权应当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专利证书;
(三)申请资助奖励的国际专利申请应是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和巴黎公约途径提出的向国外专利申请。国际专利申请可以在获得受理当年办理资助,也可以在授权当年一次性申报资助和奖励。
第七条 专利资助的标准:
(一)发明专利申请每件资助1000元;
(二)当年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每件给予1300元资助;
(三)当年授权的外观设计专利,每件给予900元资助;
(四)国际专利申请根据实际费用发生额的50%资助。
申请资助总额不得高于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缴纳的规定费用和专利代理费总额。
第八条 当年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给予8000元奖励;对当年授权的国际专利,每件给予20000元奖励。
第九条 发明专利当年进入实质审查阶段达20件及以上的专利大户,奖励2万元。
第十条 当年发明专利授权量达3件及以上的,每件追加奖励2000元;当年发明专利授权量达10件及以上的,每件追加奖励5000元。
第十一条 当年专利授权量达到30件及以上的,奖励5000元;当年专利授权量达到50件及以上的,奖励1.5万元;当年专利授权量达到100件及以上的,奖励3万元。
第十二条 当年度获得国家、省专利项目奖的项目予以奖励。获得国家专利金奖、国家专利优秀奖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奖励;获得省专利金奖、省专利优秀奖的,分别给予6万元、3万元的奖励。
第十三条 当年度通过省知识产权管理标准化考核的企业予以奖励,获得贯标合格的企业奖励3万元。
第十四条 支持专利权人维持先进适用、关键核心技术的发明专利,对维持确有困难的,酌情给予年费资助。
第十五条 当年从市外引进并计入市区拥有量、仍存有十年以上有效期的发明专利,每件每年资助2000元。
第十六条 依照本办法申请资助及奖励的,必须确保权益无争议。一项专利不重复进行资助或奖励。
第十七条 市知识产权局常年受理专利申请资助和奖励,每年度资助奖励一次(以上年度12月1日至当年度11月30日为一年度)。
第十八条 申请资助奖励的专利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资助的发明专利应当提供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的《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和相关材料;
(二)申请资助的实用新型以及外观设计专利应当提供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专利证书》和相关材料;
(三)申请资助的国际专利申请应当提供国际专利受理局发出的《受理通知书》和相关材料;
(四)申请奖励的发明专利以及国际专利应当提供国家知识产权局或者国外专利审查部门颁发的《专利证书》。
第十九条 市专利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循诚实申报、公正受理、科学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条 申请资助奖励的单位或个人应提供真实有效的申请材料和凭证,不得弄虚作假。对于弄虚作假套取专利资助和奖励资金的申请人,追缴已资助或奖励的经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市知识产权局对申请资助或奖励的专利,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开前,负有保密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靖江市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靖政规〔2012〕1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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