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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报道

靖江市众创空间认定及资金奖补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者: admin   发布时间:2016-09-12   点击率: 1082

靖江市众创空间认定及资金奖补管理办法(试行)

靖人社〔2016〕4号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适应和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顺应网络时代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新趋势,加快建设一批众创空间,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生态环境,激发大众创造活力,打造经济发展新引擎,根据上级相关文件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靖江市众创空间是经人社部门、科技部门、财政部门认定的新型创业服务平台。实体众创空间是指有固定办公场所,以服务创新创业为宗旨,具有创新创业服务体系和服务人员,持续开展创新创业主题活动,聚集天使投资人和创投机构,拥有创客和创业团队,在本市注册的独立运营机构。实体众创空间可以是专业型、企业型、茶楼型、咖啡馆型、学校型、社区型、书店型等类型。虚拟众创空间是指集聚各种创新创业要素,通过互联网交流,促进创新创业的交互平台。

第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认定为靖江市实体众创空间:

(一)有明确的服务宗旨。以服务创新创业为宗旨,具有明确的发展定位和特色服务主题。

(二)有科学的运营机制。运营主体是在靖江市范围内注册的独立法人,管理服务机构设置合理,具有创新创业服务能力的专业团队;有完善的运营管理制度,包括企业(或创业团队)的入驻评估、毕业与退出机制、入驻企业信息档案管理制度等。

(三)有创业承载能力。拥有可自主支配的场地面积不低于200平米,公共办公与服务场地面积之和不低于众创空间总面积的60%;能够为创新创业者提供免费或低成本的办公条件,包括办公设备、会议室、洽谈室、路演中心、宽带等设施。

(四)有创业服务支撑能力。开展代办工商注册,代理财务记账、纳税申报、知识产权申请等方面的辅助服务。利用网络、微信等线上线下方式为创业者提供技术研发、产品发布、项目推介、市场开拓、专利咨询、产权保护、科技合作、培训辅导、财务管理等创业服务。

(五)有创业活动组织能力。面向创业企业、创业团队、创客组织开展各类交流活动。日常性举办创业沙龙、创业大讲堂、创业训练营、项目路演等活动。

(六)有创业辅导机制。拥有5人以上的创业导师团队,具备清晰的创业导师工作流程,具备能满足创业者需求的由天使投资人、成功企业家、技术专家等为主的专兼职创业导师队伍,能够为在孵企业提供创业咨询、辅导、政策、法律、投融资、人力资源和市场推广等方面的服务。

(七)有创业投融资服务能力。设立天使投资(种子)资金(基金),聚集天使投资人与创投机构,通过提供借款、收购初创成果及天使投资等方式,为创业者提供资金支持和融资服务,促进创业者持续创业。

(八)有创业服务对象。可自主支配的场地内创业团队或企业达到6个(或家)以上,创业团队由3人(含)以上组成,并有明确的创业项目研发计划,创业团队入驻期间50%以上的研发时间应在本众创空间场地内;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本众创空间场地内,企业应是处于创业期的科技类、互联网类、创意设计类及相关产业的小微企业。

(九)不提供日常办公条件的,利用自身资源优势为广大创新创业者提供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的也可申请认定众创空间,按照实际举办的活动给予适当补贴。

第四条  靖江市虚拟众创空间应当依托有规模有影响运行质态优良的实体众创空间建立,具有创业资源汇集、信息交互共享、服务专业全面、引领区域创新的特点,努力实现线上线下资源相互支撑、优势互补。

申请靖江市虚拟众创空间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集聚双创服务资源。建立服务平台为创客提供社交空间、创业咨询、创业培训、创业辅导等基础服务,做好投融资、创新成果交易合作、重大创新活动组织等具有较高层次的增值服务。

(二)延展地区创客平台。建立合作共建机制,促进地区间众创空间在人才、信息、资金、管理等方面实现橫向联动、互助共享,参与或加盟的众创空间不少于10个,在服务平台注册的创客人数达300人以上,实现众创资源的开放共享。

第五条  市人社局、科技局、财政局负责市级众创空间的认定和管理工作,负责对经认定的众创空间进行日常监管和服务。

第六条  经认定的众创空间及其运营主体,应自觉接受市人社部门、科技部门、财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每年应按要求报送统计报表及相关材料。

第七条  建立市级众创空间绩效评价体系和退出机制,组织开展众创空间年度绩效评价,对绩效评价优秀的给予表彰;对绩效评价不达标的给予帮扶指导;对连续两年绩效评价均不达标的,取消其市级众创空间资格。

第八条  市级众创空间运营主体须对其提供的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于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财政资金的众创空间,市人社局将撤销其市级众创空间资格、收回已拨付的财政资金并依法予以处罚。

第九条  众创空间资金奖补办法参照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扶持发展众创空间奖补办法(试行)的通知》(泰政办发〔2015〕99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人社局、科技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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