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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资讯

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者: admin   发布时间:2017-06-05   点击率: 1888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加强科技资源与金融资源紧密结合,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发展,促进全省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经省政府同意,设立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风险补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省风险补偿资金”)。为确保省风险补偿资金的规范管理和高效运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风险补偿资金从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资助项目有偿使用的回收资金中安排,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共同管理。

第三条 省风险补偿资金用于补偿合作金融机构在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产业化过程中所发生的贷款损失。

第四条 省风险补偿资金的使用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其风险责任由省、各市县(区)、项目单位及合作金融机构共同承担。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负责省风险补偿资金的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拟定省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及相关实施细则;研究确定授信贷款年度支持重点和项目指南;研究确定合作金融机构;审议授信贷款年度支持项目、贷款安排建议、项目代偿及核销申请;负责项目实施的监管与绩效考核。

第六条 依托江苏省生产力促进中心设立省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省管理服务中心”)。省管理服务中心受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委托,具体负责省风险补偿资金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负责项目受理、评估、审核及贷款合同的签订;跟踪了解项目实施情况;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按时归还贷款;提出项目代偿与核销建议等。省管理服务中心为此开展工作而发生的相关费用由省财政厅审核后从省风险补偿资金存款利息中安排。

 

第三章  运作方式

 

第七条 省风险补偿资金作为信用保障资金,以引导合作金融机构向企业发放项目贷款的方式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

第八条 鼓励各市、县(区)安排相应的风险补偿资金,省对设立风险补偿资金的地区予以贷款额度支持。

第九条  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参与风险补偿资金贷款工作。有合作意向的金融机构可以向省科技厅、财政厅行文申请合作;省科技厅、财政厅对申请参与风险补偿资金贷款工作的金融机构择优确定开展合作。

第十条 合作金融机构在省及各地风险补偿资金规模的基础上给予6-10倍放大的贷款授信,并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基准利率基础上予以一定的利率优惠。

第十一条 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省及各市、县(区)风险补偿资金规模,以及与合作金融机构商定的贷款规模等,每年核定各市、县(区)的贷款控制额度。

第十二条 对所贷项目,苏南地区相关市、县(区)风险补偿资金承担50%的贷款本金损失风险,苏中和苏北地区相关市、县(区)风险补偿资金承担40%的贷款本金损失风险,剩余贷款本金损失风险由省风险补偿资金与合作金融机构承担(具体承担比例在合作协议中明确)。贷款利息损失风险由合作金融机构承担。项目承担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对项目贷款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  支持对象

 

第十三条 合作金融机构的授信贷款用于扶持我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中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成果转化项目,其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技术创新性强,技术水平领先;

(二)拥有作为申报项目依托的自主知识产权;

(三)项目实施能产生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四)已完成研究开发,技术成熟度高,具备产业化生产的基本条件。

第十四条 申请授信贷款支持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应符合《江苏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备案暂行办法》(苏科高〔2012402号)中有关江苏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条件。其项目除符合第十三条要求外,企业和其法定代表人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十五条 合作金融机构的授信贷款优先支持符合下列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一)省级以上高新区和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内的企业;

(二)国家、省及地方各类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资助对象所创办的企业;

(三)与高校、科研院所开展产学研合作,并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企业。
  

第五章  项目申报与审核

 

第十六条 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每年根据省科技成果转化重点工作发布贷款项目申报指南,明确贷款项目的申报及组织要求。

第十七条 授信贷款项目申报材料包括:

(一)《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风险补偿专项资金项目贷款申报书》;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法人代码证、国税和地税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三)企业章程、注册资本验资报告、上年度财务报表;

(四)项目情况的佐证材料(市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批准文件、技术报告、检测报告、用户意见等);

(五)项目知识产权归属的证明文件(商标专用权证书、专利证书、著作权登记证书及新药证书等);

(六)与申报项目和企业有关的其它佐证材料(国家专卖、专控及特殊行业的产品,需提供主管机关出具的批准文书复印件)。

第十八条 项目申报实行属地化管理。符合条件的项目,由企业向所在地市、县(区)科技局、财政局申报。各市、县(区)科技局会同财政局,依据贷款项目的申报条件与指南要求,对申报项目的技术先进性、可行性,知识产权的法律状态,企业财务状况等进行审核。

第十九条 各市、县(区)科技局会同财政局对申报项目审核后,在省核定的贷款控制额度内将项目推荐给合作金融机构,由其对申报项目的财务风险等进行评估。经各市、县(区)科技、财政部门审核和合作金融机构评估合格的项目,推荐至省管理服务中心。

第二十条 省管理服务中心对各市、县(区)推荐的项目进行评估审核后,提出拟立项项目及贷款安排建议,报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审批。经批准的项目,由合作金融机构发放贷款。对审核不合格项目,其申请的贷款额度可在其他市、县(区)间调剂。

第二十一条 经批准贷款的项目,由省管理服务中心、合作金融机构、项目推荐单位及项目承担单位共同签订贷款合同。

第二十二条 对批准贷款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以相应的自主知识产权作为质押。

第二十三条 贷款项目实施周期原则上不超过2年。项目首次贷款金额不超过300万元,续贷金额不超过500万元。原则上一个企业续贷次数不超过两次。

 

第六章  项目管理与代偿

 

第二十四条 各市、县(区)科技局、财政局、省管理服务中心与合作金融机构应共同做好贷款项目的管理工作。其中,各市、县(区)科技局会同财政局负责贷款项目进展情况的日常跟踪管理,协调各方共同推进项目实施,并及时向省科技厅、财政厅报告项目实施情况和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合作金融机构负责项目贷款后的财务监管。省管理服务中心不定期对贷款项目实施进展情况进行抽查。

第二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贷款期内被并购重组的,其还款责任由并购重组后的企业承担。

第二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因项目失败、中止等原因致使贷款无法归还的,合作金融机构及各市、县(区)科技局、财政局在核实情况后提出代偿申请,报省管理服务中心;省管理服务中心对各地提出代偿申请的项目进行审核,并报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审批;经批准的代偿项目由合作金融机构按责任比例从省及各市、县(区)风险补偿资金中划款代偿。

 

第七章 考核奖惩

 

第二十七条 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每年根据立项项目的还款情况对省管理服务中心及各市、县(区)科技局进行考核。对未发生代偿且工作成效显著的市、县(区),可增加其下一年度贷款控制额度;对代偿超过一定比例或工作成效不显著的市、县(区),核减其下一年度贷款控制额度,相应增加其风险责任比例,直至取消其项目推荐资格。

第二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和各市、县(区)科技局及合作金融机构有权提前追讨项目承担单位的贷款本息,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1)弄虚作假骗取贷款的;

2)违反财经纪律,挪用或挤占贷款资金的;

3)在日常管理中不配合项目实施情况核查,不按要求提供完整财务报表、项目进展情况报告等材料的。

第二十九条 各市、县(区)项目推荐单位对发生代偿的项目,应会同合作金融机构通过法律程序追偿欠款及超期利息,依法处置其抵质押物,所得收入由省、地方及合作金融机构按风险责任比例分配。

第三十条 发生代偿的项目,其承担单位列入省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信用管理。合作金融机构根据有关规定记录其企业和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管理者个人的不良信用。

 

第八章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351日起施行。《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苏财教〔200917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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